强化物在孤独症训练中的应用
时间:2008-07-10 09:13:37
第一, 给予的是不是强化物?我们在讲强化物原理的时候就已经讲过,强化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,其一,必须在行为之后出现;其二,必须使该行为频率增加。比如,如果儿童做出了一个预期行为,你常规地会强化他一片小薯片,如果不管出于什么原因,儿童紧绷着嘴不吃或者吃了又吐出来,而你非又坚持让他吃下去,这个时候小薯片已经不能算是强化物。
第二, 如果给予的强化物没有问题,那么,接下来就要反思配合着强化物的给予,儿童还应该得到什么?就是说,要考虑训练者的反应:表情够不够丰富、有趣?你的赞美表达得够不够充分、张扬?你的语气够不够生动、活泼、儿语化?一句话,你的脸值不值得儿童对你保持持续的注意力?
第三, 如果两者都没有问题,可以考虑以下影响强化物效能的因素,即四大原则。
1、依从原则:在而且仅在预期行为出现时才给予强化物。在给予强化物之前,应当确保非预期性反应没有发生。如果不管预期行为是否出现,都给予强化物,只会减少该行为。判断依从原则是否体现在某特殊事件,问“该事件是否仅在预期行为之后给予?”
2、即时性原则:预期行为后即时给予强化物,越快越好。
3、匹配原则:目标在于提供恰好有效数量的强化物,不多不少,物恰所值。
那么,多少强化物才是恰好有效的数量呢?这取决于行为的困难程度(难度、持续时间、性质)、需要的行为数量、得到强化物的机会等因素。
第四, 餍足与剥夺原理:餍足指的是行为者最近有没有接受强化物,越近接受强化物,就越容易餍足;剥夺指的是行为者离上一次接受强化物已经有多长时间,时间越久,剥夺越明显;剥夺原理,被剥夺强化物越长,强化物效能越大。
除了上述原则需要考虑以外,还有一些因素在实际训练中也要着重考虑,它们是:容易分配(如果半天找不着或者拿不出,势必影响训练);价格低廉(强化频度太大,价格昂贵的强化物时间久了,经济上吃不消);不容易通过其他途径获得;不产生与预期行为相竞争的行为(比如嚼口香糖奖励发音)。